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继父***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这一案例?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倡顿内损照明与灯具有限责任公司

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继父***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这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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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刑再3号文书中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论述: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其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

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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